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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瓦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效苏与被执行人史思召、吴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效苏,史思召,吴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瓦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杜效苏。委托代理人王奔。被执行人史思召。被执行人吴成学。申请执行人杜效苏与被执行人史思召、吴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新瓦民初字第0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二、经查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申请标的为4020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3000元,其中本金13000元,未执行到位27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瓦民初字第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