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谷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