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夏黎黎与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黎黎,张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黎黎,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姚桥村6社,身份证号码511102198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文,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青龙村*组,身份证号码5111221966********。上诉人夏黎黎为与被上诉人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夏黎黎逾期未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