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程焕琴与刘同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焕琴,刘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程焕琴。被执行人刘同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焕琴与被执行人刘同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056元,已履行24056元,未履行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