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傅涛职务侵占罪,傅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7号罪犯傅涛,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8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涛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060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傅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涛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 秀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