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崔东昌诉阜阳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崔东昌,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起诉人崔东昌诉称: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认定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认定崔东昌被非法集资并作出行政强制处置决定。2008年初行政扣押了崔东昌投资太岛林纸一体化的合法财产。七年来,阜阳市人民政府以懈怠、推诿、拒复、拒不返还财产、拒不履行法律程序、拒不向崔东昌提供确定行政处置内容性质的法律文书证件,侵犯了崔东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阜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投资性质认定和强制处置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行政赔偿;判决阜阳市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损失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崔东昌诉求涉及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该案已经本院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并判处罚金,对尚未返还的款项予以追缴返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46号刑事裁定也予以维持。因此崔东昌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崔东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