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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地址:方山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孙XX。被申请人XX(方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方山)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2797612.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方山)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方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7612.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