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周青、王周庆、李昌根、吴锡昌、蔡龙齐、蔡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王周青,王周庆,李昌根,吴锡昌,蔡龙齐,蔡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负责人刘万建,行长。被执行人王周青,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王周庆,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李昌根,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锡昌,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龙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少春,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周青、王周庆、李昌根、吴锡昌、蔡龙齐、蔡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周青、王周庆、李昌根、吴锡昌、蔡龙齐、蔡少春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返还代垫诉讼费5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锡昌、蔡龙齐已被冻结工资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周青、王周庆、李昌根、蔡少春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四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满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