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秦仁标、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仁标,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洲石化(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秦仁标。委托代理人姜浩、夏志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云台山村)。法定代表人顾小华,总经理。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被告万洲石化(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其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仁标与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洲石化(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仁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仁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仁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秦仁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