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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潘志民与李建军、康万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民,李建军、康万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平执字第559号申请人潘志民被执行人李建军、康万廷申请人与被执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