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3号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18日,汉族,现住临夏市。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现住临夏市。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亲友调解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