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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3号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18日,汉族,现住临夏市。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现住临夏市。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亲友调解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