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伟民与陶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民,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民。委托代理人:章剑勇,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丰。上诉人王伟民为与被上诉人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哲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陈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王伟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陈 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