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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振亭与甄传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亭,甄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崔振亭,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甄传海,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崔振亭与甄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甄传海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兽药款62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崔振亭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