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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向爱与北京南车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向爱,北京南车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彭向爱,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南车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7号楼1601室。法定代表人胡雄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女,1974年7月6日出生,北京南车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会计。上诉人彭向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南车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向爱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向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彭向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彭向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彭向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文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萌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