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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盛厨卫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盛厨卫整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王京坑路48号东2103-2。法定代表人田永红。委托代理人林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凯盛厨卫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村金鹏工业区C区E栋。法定代表人蔡余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盛厨卫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10374)。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增明人民陪审员  郭小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