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裴丹与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48号原告裴丹,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景山路***号2-7-4。委托代理人苑凯,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景山路***号2-7-4。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6号。法定代表人严锡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楠,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海城四路**号楼*单元***号。原告裴丹与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婧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