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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3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孔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