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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泽超与梁耀飞、黄燕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泽超,梁耀飞,黄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林泽超,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梁耀飞,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黄燕瑞,女,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林泽超与被执行人梁耀飞、黄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耀飞、黄燕瑞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15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林泽超,向申请执行人林泽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及执行费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耀飞、黄燕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该案标的物正在进行评估,待标的物变现时机成熟,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