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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付晓平与韩锡宁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平,韩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付晓平被执行人:韩锡宁申请执行人付晓平诉被执行人韩锡宁侵权一案,本院(2014)镇坦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坦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