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付晓平与韩锡宁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平,韩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付晓平被执行人:韩锡宁申请执行人付晓平诉被执行人韩锡宁侵权一案,本院(2014)镇坦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坦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