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雲与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雲。被执行人刘宝华。申请执行人王雲与被执行人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江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