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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确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甘XX等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确字第007号申请人:甘X**(王XX之女),女,汉族,1961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申请人:甘X**(王XX之女),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申请人:甘X**(王XX之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甘X**、甘X**、甘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甘X**、甘X**、甘X**,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第八师121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第八师121团炮台镇砖场退休职工王XX,因病于2014年11月5日去世。121团社保所支付到王XX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的丧葬费、抚恤金共���52459.4元,由被继承人甘X**、甘X**、甘X**三个均分,每人继承遗产17486.3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师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