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继恒与盖英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继恒,盖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继恒,男。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盖英飞,男。委托代理人:王智泓,系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继恒因与被申请人盖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继恒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1.原审调解前,其子沈德军为维持与盖英飞之女盖晓平的婚姻关系,曾多次与盖英飞及其亲属发生肢体冲突,并被殴打致伤。故沈继恒在原审调解时因担心沈德军再次被殴打及盖晓平会与沈德军离婚,迫于压力与盖英飞达成了调解协议。2.原审在调解时曾威胁、诱导沈继恒接受调解。(二)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盖英飞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借款91000元的真正出借人是盖晓平,并非盖英飞。综上,沈继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盖英飞提交意见称: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沈继恒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沈继恒无证据证明本案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本院对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二)沈继恒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91000元是其向盖晓平所借,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盖晓平在再审审查期间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其父盖英飞,故沈继恒主张盖英飞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关于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沈继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继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隋晓丽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