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陈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陈培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俊,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政,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陈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