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海波申请执行刘方离婚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波,刘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64-2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方,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刘方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明珠小区17幢17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2707���房产一套办理至申请人吕海波名下,该处房产的其他相应权利归申请人吕海波所有。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