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方磊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刘 方 磊 与 被 告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河 套 街 道 小 涧 西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城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刘方磊。委托代理人王先锋。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世。委托代理人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磊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方磊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任君君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