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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振艺与李大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艺,李大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张振艺。被告李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艺诉被告李大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张振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大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振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