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振艺与李大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艺,李大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张振艺。被告李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艺诉被告李大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张振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大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振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