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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林,伊犁农业生产资料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州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定。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浩,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伊犁农业生产资料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案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于 雷审判员 胡艺江助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