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翟光伟与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光伟,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翟光伟,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范军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该公司行政总监。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翟光伟、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翟光伟与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月9日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翟光伟工资、离职补偿金总额的20%,并将申请人翟光伟的社保补缴至2014年12月份(含2014年12月份在内)。二、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翟光伟工资、离职补偿金总额的40%,并为申请人翟光伟足额缴纳所欠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三、申请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翟光伟工资、离职补偿金总额的40%。四、上述工资、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及缴纳金额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经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申请人翟光伟工资、离职补偿金总额为17888元)。五、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并同意共同就上述协议申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