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与冯新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新寿;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41号 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27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明,该行董事长。 被告:冯新寿,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冯新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搜集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韦永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