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民三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忠华与被告开原市新天合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华,开原市新天合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民三初字第00333号原告:田忠华,女,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开原市兴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郭志田,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新天合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1委**组。法定代表人:冯淑芹,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田忠华与被告开原市新天合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在被告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被告从2008年11月起拖欠原告工资,到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93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93300元。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资明细一份。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8月在被告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被告从2008年11月起拖欠原告工资,到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93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一直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资明细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查明的纠纷性质,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欠原告工资193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原市新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田忠华工资款193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