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利清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清,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6号原告黄利清,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女。原告黄利清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09年6月25日,西城房管局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宣武区分中心核发了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10月28日,王建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撤销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9)宣行初字第2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王建强的诉讼请求。王建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王建强的上诉,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一中行终字第318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建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本案中,原宣武区住建委在对市土储中心、原宣武分中心提交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举行听证会,认定市土储中心、原宣武分中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向申请人市土储中心、原宣武分中心核发的第106号许可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因黄利清认为西城房管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所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对黄利清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利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利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凌寒人民陪审员 来丽春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