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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天某(曾用名谢文辉),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龙潭镇东岸村严屋八队***号,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晓春,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梦某(曾用名周九妹),女,1992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龙潭镇东岸村严屋八队***号,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明某,男,1988年9月6日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马山县林圩镇苏仅村肯屯126-1号,2009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谢天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谢天某与其妻子被告人周梦某伙同被告人韦明某在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村利华陶瓷厂新新美食对面一铺位经营杂货店,并在该店内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方式提供赌博。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轮流发牌、抽水,周梦某还负责放数、登记,韦明某还负责收取台费、提供矿泉水和香烟给赌客以及看风。赌场平均每月开设约5天,每天约10余人参与赌博,每晚获利约300元。2014年8月8日凌晨,民警经侦查发现上述地点有涉嫌赌博行为,遂进行查处,抓获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及零煜款等19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涉嫌赌资12436元、扑克牌1副、电台麻将台3张及胶凳10张。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梦某、韦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谢天某的辩护人以谢天某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查获赌场的同时起获赌资250元,并分别从被告人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处扣押现金3700元、900元和8.5元,其余从参赌人员处扣押的款项已予以收缴。该事实有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天某、周梦某、韦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梦某、韦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天某、周梦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谢天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3700元直接抵缴,余额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900元直接抵缴,余额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8.5元直接抵缴,余额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起获的赌资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电动麻将桌3张、胶凳10张,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虹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