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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舒某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