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舒某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