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肖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038-2号原告陈某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路248号。法定代理人刘德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负责人刘继荪,系该项目部现场经理。被告肖孟林,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系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榆林煤制油项目部土建工程分包商。本院在审理陈某诉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肖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