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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丁德广与张先峰、张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广,张先峰,张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丁德广。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峰。被告张森。原告丁德广诉被告张先峰、张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蔡则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广撤回对被告张先峰、张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丁德广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