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连华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连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郭连华,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申请人郭连华因与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的五处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60万元。担保人郭连文、于洋、郭连君、郭维龙、王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五处楼房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郭连文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大街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于洋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镇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郭连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和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郭维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镇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王栋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两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