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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赖赛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赛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690号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科。委托代理人:潘崇国。被告:赖赛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赛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公告费320元,合计5875元,由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克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