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18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在刚,男,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琳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