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应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应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华丰路6号A座2号楼。代表人高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琪,高公司职员。被告袁应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应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