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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乔军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乔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大沙路润安物业会所。法定代表人马豫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海鹰,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乔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