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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伍立新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立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39号罪犯伍立新。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伍立新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伍立新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伍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伍立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伍立新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为由,不同意对罪犯伍立新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伍立新在执行期间,未积极退赃,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立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