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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