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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铭基与佛山市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铭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梁铭基,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委托代理人余世冰,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被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文君,系被告职工。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即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涉讼房产一直未能交付。经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回应。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及同年6月2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理应按约定60天内处理,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故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物业维修金、书证费共572129.23元,并按该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114425元,及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每日按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义务的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12月16日为743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涉讼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涉讼合同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在涉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铭基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369.9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芳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