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976-1号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密,男,汉族,38岁。委托代理人冯伟,男,汉族,36岁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59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忠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人民陪审员 廖明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