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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曾涛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6月10日始,被告人曾XX结伙邓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五村大门北侧租赁的房屋内开设棋牌室,以“晃晃麻将”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7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曾XX及邓某某和周某等8名赌客,缴获赌博工具麻将牌4副、账册2本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23元。被告人曾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周某、罗某某、何甲、何乙、钱某某、黄某某、余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被告人曾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曾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