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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王彬。委托代理人汤向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枣庄市中区文化中路73号。负责人刘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闫姝昕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