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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武华与袁宝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武华,袁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周武华,务工。被执行人:袁宝宝,务工。申请执行人周武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宝宝已按民事调解书上约定的1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武华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2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裕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