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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世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董事长。被告张世超。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4664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卜丽敏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