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翔,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