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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翔,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