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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何友泉、瞿凤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何友泉,瞿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原湘潭市雨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城信用社),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18号。负责人栗高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动,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何友泉,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被执行人瞿凤珍,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系何友泉之妻。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友泉、瞿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由被执行人何友泉、瞿凤珍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其余逾期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90000元本金及利息10000元全部给付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